最近幾天,杭州余杭反垃圾焚燒項目正在演變成一起公共治安事件。50多人被拘,群體、謠言、打砸、對話、這些關鍵詞在不斷出現(xiàn)……假如你記得,可以在廣東番禹、北京六里屯、上海江橋、北京天井洼、江蘇吳江等垃圾項目中找到類似走向,甚至也可以在茂名、什邡、昆明等PX事件中找到影子。
2013年的統(tǒng)計數(shù)據(jù)說,中國的城鎮(zhèn)化率為53.73%。也就是說,已有超過一半的中國人以城市為生息之地,未來大多數(shù)中國人都將與“城市公共管理”憂戚與共。那么,這十年中發(fā)生的十多起垃圾焚燒項目事件,是有刻度意義的,它標志了中國城市管理的水平與進度。
如果把決定權給你,你會把垃圾焚燒廠建在哪里?這不是一個容易的問題。第一,不能建在自家旁邊,第二,建在別人家旁邊?說不出口。于是民眾只是反對—反正不能建在我家旁邊,建在哪里,政府自己考慮。
在公共治理進程中,這種“反對”其實很重要,它是一種粗糙的民主。往回看,這比“什么事情大人決策,民眾知道不知道無所謂,知道了抱怨不抱怨無所謂”的時期,要進步得多,起碼人們懂得爭取權益,有了“改變決策”的意愿和行動。
但這種進步粗糙得很,因為各人只懂爭取權益,還未懂得履行義務。“垃圾事件”本身有象征意義,垃圾就是各家各戶制造出來的,卻要將有害部分加于少數(shù)的“別人”,這種不公平恐怕正是彼此制造出來的。
粗糙的另一面,在于只有爭取權益的愿望,沒有爭取權益的正當渠道與方式。杭州事件便是一例,本來是爭取權益來著,怎么最后“打砸搶”地成為暴力分子?
更值得討論的是政府的角色。過去政府說一是一,建在哪里就哪里,自然不生這么多事端,如今民眾意識萌發(fā),塞是塞不回去的,政府該怎么做?是息壤堙洪,還是“卒布土以定九州”?
政府其實只是公共治理的代行機構(gòu),應當是民眾代表及平衡協(xié)調(diào)者,并非與民眾處于對立。在垃圾焚燒這樣的事件中,政府需要做什么?
一是項目決策的徹底公開化和民主化。民眾反對的,既是選址,也是決策另有私圖。廣東番禹便曾曝與垃圾企業(yè)有利益往來,假公濟私,損公利私,這恐怕是公共決策的禁區(qū)。
二是項目決策的趨利避害。東京垃圾焚燒廠建在市中心,因為技術成熟,法規(guī)完善,污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,不會對周邊居民產(chǎn)生危害。
三是項目是所有人的項目,不只是政府項目。垃圾焚燒之害,在于垃圾不分類,干濕不分開,燃燒不充分,產(chǎn)生了有毒氣體二惡英。而垃圾分類,戶戶有責,每個鏈條都有義務,政府有沒有這樣的能力,催動每個環(huán)節(jié)呢?
回顧十多個反垃圾焚燒項目,多以停建緩建宣告新聞的結(jié)束,可見新聞的結(jié)束不等于矛盾的結(jié)束,公共治理的沖突,還需“解內(nèi)癥”來治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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