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新修訂的《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》,5月1日起,東莞市使用自來水的排水戶,將按用水量的90%計取污水處理量。
新《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》施行
新《辦法》指出,東莞市范圍內使用自來水或自備水源排放污水、廢水的用戶,均按本辦法征收污水處理費。征收污水處理費后,對于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,環(huán)保部門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費。
困難群眾免繳污水處理費
符合以下條件的排水戶免征污水處理費:消防救火性質用水;東莞市戶籍的殘疾軍人、革命烈士(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)遺屬;本市戶籍的在鄉(xiāng)孤老優(yōu)撫對象、五保戶、低保對象等;自備有污水處理設施,經處理的污水達到國家或省規(guī)定的排放標準,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設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獅子洋的。
用水“大戶”具體核定方法另行制定
產品以水為原料,如飲料、啤酒、純凈水等企業(yè),和生產過程中水蒸發(fā)量大的企業(yè),其排水量的具體核定方法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物價局另行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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