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前的北京市《生活垃圾管理條例(草案)》規(guī)定,對生活垃圾從產(chǎn)生到處理的全部過程進行分類,對生活垃圾實行計量收費,對垃圾不進行分類投放的居民會進行處罰。這項法規(guī)年內(nèi)提請北京市人大審議,“居民不分類倒垃圾罰錢”條款在正式條例中將被刪除。
從立到刪,體現(xiàn)的是相關部門在立法上的謹慎態(tài)度和立法理性。因為,一方面,垃圾能否達到最大程度的分類處理,必然包括主客觀兩方面因素。主觀上來說,要看居民對垃圾分類的認識是否達到了一定高度,即民意能否支撐“不分類就會受到處罰”的條例共識;客觀上而言,就要看與垃圾分類處理的相關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能否及時跟進。如果以上主客觀條件都不成熟,“不分類即罰款”的規(guī)定就無疑有超前嫌疑,即法律的普適性不夠。
其實,實行“垃圾不分類就罰款”的政策在西方國家早有先例。作為世界上目前垃圾分類最有效的國家,日本建立了“規(guī)矩多如牛毛,對居民近乎苛刻”的垃圾管制體系。但前提是,環(huán)保部門也同時了制定了一套幾近完備的環(huán)保宣傳、垃圾回收、細化分類的配套體系,經(jīng)過30年的磨合,最終使國民自覺養(yǎng)成分類垃圾的習慣。對比之下,目前我國的垃圾分類工作顯然還處于起步階段,首要任務應當是加強相關政策和環(huán)保措施的宣傳力度,使垃圾分類的社會意識得到提升,再輔以健全的硬件設施體系,方能達到良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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