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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除權力、市場迷信,解決垃圾問題困境

2009-11-09 10:03:02  

日前,廣州市城管委向媒休發(fā)出通稿,稱如果不盡快興建新的垃圾處理設施,最多再過兩年,廣州每天近萬噸的生活垃圾將無處處理,廣州正面臨垃圾圍城的巨大危機。關于如何化解這一危機,廣東省政府參事王則楚前段時間認為,哪個地方生產的垃圾,原則上應該在哪個地方處理。這一觀點引起了各方熱烈爭議。

  議員建言

  對于社會治理來說,所謂的公平,不是指對價,而是指不同群體之間的談判權是否在政治上、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,各方是否可以在政治、司法程序中平等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和利益。由此一過程形成的對價,將完全不同于通過市場交易形成的價格。治理社會的依據(jù)應當是政治、司法中的“定價”,而不是市場定價。

  垃圾污染并非只是錢的問題

  新快報:沒有一種觀點可以擺脫質疑,無論驅動這一質疑的是情緒、利益還是思考。王老師的觀點引起質疑很正常。但從邏輯上考察似乎并沒有問題。對此,王老師有什么繼續(xù)澄清補充的?各位有什么評價?

  王則楚:認真思考而擺脫情緒的人會看到,我這個觀點并不支持垃圾焚燒處理,而恰恰是把爭議引導到這個層面:怎么做才可以消除垃圾焚燒的必要性,怎么做才可以讓我們少受垃圾的騷擾。我們不能說對自己的行為沒有責任,自己應該意識到自己生產垃圾行為的后果,從而在一開始就約束自己。意識到這個責任,是讓我們的環(huán)境變得更好的一個重要前提。

  想想看,如果大家意識到自己的責任,能自覺地少生產垃圾,能把垃圾分類回收,那么,垃圾焚燒已經(jīng)沒有必要性。

  節(jié)能減排、減少機動車對空氣的污染、減少對大江大河的污染、減少對周邊環(huán)境的污染,既是政府、企業(yè)的責任,同時也是每一個人的責任。自己生產垃圾的行為不僅會影響到自己,也會影響到他人。

  另外,“誰生產的垃圾誰處理”這一原則要有系統(tǒng)和整體思維。垃圾如何處理,應取決于某一地方政府與公民的協(xié)商,以及關于垃圾處理的整體規(guī)劃。從這里推不出哪個小區(qū)生產的就在哪個小區(qū)處理,甚至哪棟樓生產的就在哪棟樓處理的結論。

  我很欣賞這一點,在有關爭議中,居民已經(jīng)意識到了垃圾分類回收的必要性而開展了行動。公民環(huán)保意識的空前增強也要求政府盡快推動垃圾分類回收的工作。

  秋風:我支持誰污染誰處理的原則。這應當是社會治理的基本原則。從理論上說,現(xiàn)代新制度經(jīng)濟學至少也是部分地支持這一原則,比如,所謂污染權交易,包括現(xiàn)在國際所說的“碳交易”。

  只是,經(jīng)濟學所引入的方法,把污染進行了高度抽象,抽象成了金錢,仿佛污染就只是一個錢的問題。這一理論試圖在污染控制過程中引入激勵機制,但這種方法卻未必合理,它絕不是唯一可行的方法,當然,也不是一個公平的方法。

  曾德雄:從原則上說,我贊同垃圾誰生產誰處理。其實現(xiàn)在的問題不是誰處理,而是如何處理,是燒、埋,還是分類回收?自己生產的垃圾拉到別的地方處理,這是沒有道理的,即便給相應的補償也不行,因為這其實違背了普遍正義的原則,里面有強勢話語和知識在起作用。推廣垃圾的分類回收是最適當?shù)慕鉀Q辦法,還有可能培育出一個新興產業(yè)。

  對垃圾的處理必須體現(xiàn)公平性

  新快報:誰生產垃圾誰處理其實也是一個公正問題?,F(xiàn)在國內對垃圾的處理多是城市拉到農村、富裕地區(qū)拉到貧窮地區(qū)、博弈能力強的地區(qū)拉到博弈能力弱的地區(qū)。某個地方生產的垃圾要拉到另一個地方去處理,這等于是讓另一個地方的居民承擔環(huán)境風險。各位對此有什么看法?

  王則楚:假如把廣州的垃圾拉到清遠去處理的話,那么,一方面,這只是把污染的危害轉移給了山區(qū),這是不公平的,憑什么別人要承擔你生產垃圾行為的后果呢;另一方面,這是一個誤區(qū),并不是清遠消化了對垃圾的處理,對于廣州來說就不存在污染了。這是一個大的生態(tài)系統(tǒng),垃圾對于山區(qū)的污染,會通過食物、飲用水等渠道再返回“報復”我們每一個人。

  曾德雄:社會是一個整體,它不屬于政府,也不屬于居民。

  我贊同一些有識之士的主張:從番禺開始推廣垃圾分類回收,并在這個過程中提高我們的社會素質和社會發(fā)展水平??梢源罅柚耖g力量,比如NGO和有關企業(yè),充分發(fā)揮他們的作用,全社會一起努力,尋求正確的解決之道。

  秋風:這種做法由來已久,但當然是不公平的,雖然從經(jīng)濟學的角度看,似乎是雙方自愿交易。但是,在這里面,確實涉及到雙方認知能力與博弈能力不均等的問題。

  雖然在處于弱勢的當事人眼里,他們甚至賺了一筆錢;城市人則認為自己拿錢給農民,在農村處理垃圾,是給他們創(chuàng)造了一個收入來源。但是,什么是公正、公平,不能由各方當事人來判斷,而應當由公平的旁觀者來判斷。而他恐怕會認為,這樣的交易是不合理的。

  更何況,在當今中國,甚至連形式上的交易公平都做不到。城市把垃圾拿到鄉(xiāng)村去處理,農民未必能夠得到充分的補償?,F(xiàn)在的行政權力都位于城市,位于城市的政府經(jīng)常利用其行政權力,強制在農村建設垃圾處理設施,周圍的農民卻無法獲得充分補償。當農民意識到污染的風險而提出補償要求的時候,政府甚至予以壓制。

  價格不能成社會治理基本杠桿

  新快報:1998年洪水,讓國人意識到,為確保長江下游的安全,下游富裕地區(qū)有必要對上游貧困地區(qū)作出補償,以使他們保持良好的生態(tài)。對于垃圾的處理來說,似乎也可以對垃圾生產地居民征收費用補償垃圾處理地居民。但這一補償仍然沒有符合我們關于正義的直覺:僅僅因為相對貧窮,一部分人為了這點補償,居然要以自己和后代的健康作賭注。各位如何評價?

  秋風:價格不是一切,尤其重要的是,價格不能變成社會治理的基本杠桿。社會要比市場大得多,復雜得多。市場只是社會用來解決一部分問題的工具,社會治理卻是遠比市場復雜得多的東西。

  對于社會治理來說,所謂的公平,不是指對價,而是指不同群體之間的談判權是否在政治上、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,各方是否可以在政治、司法程序中平等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和利益。由此一過程形成的對價,將完全不同于通過市場交易形成的價格。治理社會的依據(jù)應當是政治、司法中的“定價”,而不是市場定價。

  王則楚:這種現(xiàn)象本質上是不合理的。征收垃圾排放費僅僅是一種權宜之計,目的是為了提醒居民少生產垃圾,增強環(huán)保意識,而不是心安理得地進行風險轉嫁。

  自我治理是解決垃圾問題正道

  新快報:今年諾貝爾經(jīng)濟學獎得主埃莉諾·奧斯特羅姆認為,社區(qū)可以獨自更好地管理公共資源。在各位看來,在垃圾的盡量少生產以及分類回收等方面,社區(qū)組織可有什么樣的作為?

  秋風:市場交易的價格不是一切,社會治理需要比這多得多的因素,比如,惻隱之心——此即為“善端”、正義感,以及由這些道德因素支持的公共精神。這樣精神因素才是優(yōu)良治理的決定性因素。

  中國現(xiàn)在在處理公共問題的時候,有太多權力迷信、市場迷信。于是,我們所能看到的都是自私的公民,事實上,幾乎沒有什么真正的“公”民。大家都是原子化的存在,要么恭順地聽候權力調遣,或者狂熱地進行市場交易,唯獨不知道自我治理。

  “誰的垃圾誰處理”的原則似乎可以迫使人們從對權力對市場的信賴轉向發(fā)現(xiàn)自己的潛力,把自己從公共事務的旁觀者變成參與者,變成公民。


  曾德雄:垃圾的正確解決之道應該是分類回收,這樣做既環(huán)保,又經(jīng)濟,而且可以持久。要做到這一點,前提條件是高度的社會化發(fā)展水平。而社區(qū)組織可以在維護業(yè)主權益之外開展環(huán)保行動。政府對此也應進行支持。

  王則楚:社區(qū)組織,比如業(yè)主委員會,毫無疑問應該維護全體業(yè)主的權益。但是,我們有必要強調,其實明確意識到自己生產垃圾的責任,增強環(huán)保意識,也是對自己權益的維護。一個人在生產垃圾時,應該能夠預知到它的后果,也應該預知到把它的風險轉嫁給別人是不對的。那么,如果不重視環(huán)保,社區(qū)組織在對公共資源的管理上無所作為,必然會導致垃圾生產對社區(qū)周邊環(huán)境造成污染,無論對這種垃圾采取哪一種處理方式,都會影響周邊環(huán)境,從而使周邊物業(yè)難以保值增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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